大家好,小康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物业前期介入工作,物业前期介入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物业的前期介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研究阶段。
在房地产的市场调研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听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参考意见,以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要对建设项目的市场定位、周边物业管理、潜在业主的构成和消费水平,以及未来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费用、物业管理、利润计算等进行评估。
2)规划设计阶段。
规划是项目一进入实质性开发就会面临的问题,而物业管理的工作特点使得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细节问题的发现和处理具有特殊的敏感性和适应性,能够更直接地反映出以往物业开发中“先天不足”所造成的后果。
这时候物业管理公司的介入,要从配套设施的完善、水电供应能力、物业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改善等方面,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等,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3)施工安装阶段。
物业公司在施工阶段的参与,为工程质量增加了一份保障。物业管理公司派人到现场熟悉隐蔽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管线的铺设和走向等。这些都是以后很难从外表察觉到的。
如发现缺陷或漏项,可在现场与开发商、施工单位协商,及时提出并落实整改方案,配合设备安装,进行现场监督,保证安装质量,并对内外装修方式、布局、材料等提出相关意见。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说。
4)前期管理阶段。
在物业管理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一直起着主导作用。有了明确的管理对象,管理人就有了依法管理物业的权利。该物业的前期管理工作,如图纸会审、工程设备的验收、接管方案的拟定等,只是辅助工作。
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了解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使用的相关安排和计划,参与售房部与业主或使用人签订合同。
扩展数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物业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依法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家或者房屋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协议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来源:百度百科-早期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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