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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享有履行请求权(负担行为)

时间:2024-04-02 06:00:45 来源:
导读 今天之间网归一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享有履行请求权,负担行为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负...

今天之间网归一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享有履行请求权,负担行为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乃民法上最重要的二类法律行为。

2、这二个法律行为系由法学家所创设,具高度技术,贯穿整个民法。

3、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含义负担行为又可称之债权、债务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有为单独的行为,如捐助行为,也有契约行为,如买卖。

4、它的特点是一旦负担行为成立有效,债务人付有给付的义务,而债权人有基于契约或是法律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5、如出卖人有交付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6、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7、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

8、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

9、二、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主要不同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

10、而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11、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

12、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

13、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则买卖契约仍为有效。

14、物权行为,应采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须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认的形象,一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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